服務條款

第一條——定義

在本條件中,下列術語具有下列意義:

冷靜期:消費者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消費者:不為其貿易、商業、手藝或職業目的而行動,並與企業家訂立遠距合約的自然人;

日:日曆日;

持續履行合約:在一定期間內定期交付商品、服務或數位內容的合約;

耐用媒體:任何使消費者或企業家能夠儲存針對其個人資訊的工具,以便將來可以查閱和不改變地複製所儲存的資訊;

撤回權:消費者可以在冷靜期內撤回遠距合約;

企業家:向消費者遠端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遠端合約:企業家和消費者之間在有組織的遠端銷售產品、數位內容和/或服務的系統中達成的協議,其中在達成協議之前,獨家使用一種或多種遠端通訊手段;

遠端通訊手段:消費者和商家無需同時位於同一地點便可達成協議的手段。

一般條款和條件:這些是企業家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第 2 條 - 企業家的身份

公司名稱:Miller & Jones
電子郵件地址:info@millerandjones.com
商會編號:依要求

第 3 條 - 適用性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企業家提出的每一項要約以及企業家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每一份遠端合約。

在遠端合約簽訂之前,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字將提供給消費者。如果這在合理範圍內不可行,則在簽訂遠端合約之前,將表明一般條款和條件可在企業家的場所供檢查,並將根據要求盡快免費發送給消費者。

如果遠端合約以電子方式訂立,則與前款相反,在遠端合約訂立之前,可以透過電子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以便消費者可以輕鬆地將其儲存在耐用媒體上。如果這在合理範圍內不可行,則在簽訂遠端合約之前,將指明可以透過電子方式查閱一般條款和條件的地方,並將根據要求透過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費發送給消費者。

如果除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外,還適用特定產品或服務條件,則第二和第三段應予以適用,並且在一般條款和條件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消費者始終可以援引對他/她最有利的適用條款。

如果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無效或被廢止,本協議和本條件對其餘條款仍然有效,並且相關規定將透過雙方同意立即被盡可能接近原始意圖的條款所取代。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未規定的情況必須「根據」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精神進行評估。

對於我們條款和條件中一個或多個規定的解釋或內容的不確定性,必須「按照」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精神進行解釋。

第 4 條 — 要約

如果要約的有效期限有限或附帶條件,則應在要約中明確說明。

此優惠不具約束力。企業家有權更改和調整報價。

此報價包含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完整且準確的描述。該描述足夠詳細,可以讓消費者對報價做出正確的評估。如果企業家使用圖像,則這些圖像應真實地反映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報價中的明顯錯誤或失誤不應對企業家具有約束力。

報價中的所有圖片、規格和數據僅供參考,不能作為賠償或終止協議的理由。

產品隨附的圖像真實地呈現了所提供的產品。企業家不能保證所顯示的顏色與產品的真實顏色完全匹配。

每項要約都應包含訊息,以便消費者清楚了解接受要約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特別包括:

價格不包括清關費用和進口增值稅。這些額外費用應由客戶自行承擔。對於進口,郵政和/或快遞服務將使用郵政和快遞服務的特殊計劃。該計劃適用於貨物進口到歐盟目的地國家的情況,本文亦然。郵政和/或快遞服務向貨物收件人收取增值稅(是否與開立發票的清關費用一起收取);可能的運輸費用;簽訂協議的方式以及簽訂協議所需採取的行動;撤回權的適用性;付款、交付和履行協議的方式;接受要約的期限或企業家保證價格的期限;如果使用遠端通訊技術的費用不是按照所使用的通訊手段的常規基本費率來計算的,則遠端通訊費用的金額;協議簽訂後是否會存檔,如果是,如何讓消費者查閱;消費者在簽訂協議之前可以如何檢查其在協議範圍內提供的資訊並在需要時進行更正;除荷蘭語外,可以簽訂協議的任何其他語言;創業家所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及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查閱這些行為準則的方式;以及連續交易情況下遠端協議的最短期限。可選:可用尺寸、顏色、材質類型。

第 5 條 — 協議

根據第 4 段的規定,協議在消費者接受要約並遵守其中規定的條件時成立。

如果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接受要約,企業家應立即以電子方式確認收到要約的接受。只要創業家尚未確認收到此接受,消費者就可以解除協議。

如果協議以電子方式簽訂,企業家應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資料的電子傳輸並確保安全的網路環境。如果消費者可以透過電子方式支付,企業家應為此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在法律框架內,企業家可以確定消費者是否能夠履行其付款義務,以及負責任地簽署遠距協議很重要的所有事實和因素。如果根據此項調查,創業家有充分的理由不簽署協議,則他有權拒絕命令或請求,或對其執行附加特殊條件。

創業家應將以下資訊隨產品或服務以書面形式或以消費者可存取的方式儲存在耐用媒體上的方式發送給消費者:

企業家機構的訪問地址,消費者可在此提出投訴;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條件和方式,或明確表明排除撤回權;有關保固和現有售後服務的資訊;本條款與條件第 4 條第 3 款所提及的數據,除非創業家在簽訂協議之前已經向消費者提供了此資訊;如果協議期限超過一年或無限期,則終止協議的要求。連續交易的,前款規定僅適用於第一次交割。

每項協議的簽訂都以相關產品充足供應的暫停條件為前提。

第 6 條 — 撤回權

在購買產品時,消費者有權在14天內無理由選擇解除協議。冷靜期從消費者收到產品或消費者告知創業家的預先指定代表的隔天開始。

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應小心處理產品和包裝。他僅應在必要的範圍內打開包裝或使用產品以評估他是否希望保留該產品。如果他行使退貨權,他應根據企業家提供的合理和明確的指示,將產品連同所有提供的配件(如果合理可能)以原始狀態和包裝退還給企業家。

如果消費者希望行使撤回權,他有義務在收到產品後 14 天內通知創業家。消費者必須透過書面訊息/電子郵件的方式來表達這一意思。在消費者表示希望行使退貨權後,客戶必須在 14 天內退回產品。消費者必須證明所交付的貨物已按​​時退回,例如透過裝運證明。

如果客戶未在第 2 和第 3 段規定的期限內表示他希望行使退貨權或未將產品退還給創業家,則購買視為最終決定。

第 7 條 – 退出時的費用

若消費者行使撤回權,退回產品的費用應由消費者負擔。

如果消費者已支付金額,創業家應盡快退還該金額,但不得晚於提款後 14 天。但前提是該產品已被線上零售商收到,或可提供完整退貨的確鑿證據。

第 8 條 – 排除撤回權

創業家可以排除消費者對第 2 和第 3 段所述產品的退貨權。僅針對以下產品可排除退貨權:

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製造;其性質明顯屬於個人性質;由於其性質而無法退還;容易變質或老化;其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而企業家無法控制;適用於散裝報紙和雜誌;消費者已拆封的音訊、視訊錄音製品和電腦軟體。對於衛生產品(內衣、胸罩)僅對以下服務可以排除退貨權:

有關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的住宿、交通、餐飲業務或休閒活動;在冷靜期到期之前,在消費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已經開始交付;有關投注和彩票。

第 9 條 – 價格

在報價中提到的有效期限內,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不會上漲,除非由於增值稅稅率變化而導致的價格變化。

與上一段不同,企業家可以提供價格可變的產品或服務,其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而企業家對此沒有影響力。這些波動以及所提及的任何價格均為目標價格的事實都將在報價中說明。

在協議簽訂後 3 個月內,只有由於法律法規或規定而導致的價格上漲才被允許。

僅在創業家規定了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協議簽訂後 3 個月內提高價格:

這是法律法規或規定的結果;或消費者自物價上漲生效之日起有權解除協議。交貨依照運輸起始國 1968 年增值稅法第 5 條第 1 款的規定進行。在本案中,此次交付發生在歐盟以外。隨後,郵政或快遞服務將向收件人收取進口增值稅或清關費用。因此,企業家不會收取增值稅。

所有價格均可能有印刷和排版錯誤。對於印刷和排版錯誤造成的後果,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出現印刷和排版錯誤,企業家沒有義務以錯誤的價格交付產品。

第 10 條 – 合規性與保證

創業家保證產品和/或服務符合協議、要約中規定的規格、健全性和/或可用性的合理要求以及協議簽訂之日存在的法律規定和/或政府法規。如果同意,企業家也保證該產品適合正常用途以外的目的。

企業家、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的保證不會影響消費者根據協議向企業家主張的合法權利和索賠。

任何缺陷或錯誤交付的產品必須在交付後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給企業家。退回的產品必須是原包裝且全新狀態。

企業家的保固期與製造商的保固期相對應。然而,企業家不對產品是否最終適合消費者的個別應用負責,也不對有關產品的使用或應用的任何建議負責。

以下情況不適用保固:

消費者自行修理或改造了所交付的產品,或請第三方修理或改造了所交付的產品;交付的產品暴露在異常條件下或以其他方式被粗心處理或違反企業家和/或包裝上的指示;缺陷完全或部分是由於政府已經或將要對所用材料的性質或品質實施的規定而造成的。

第 11 條 – 交付與執行

企業家在接收和執行產品訂單時應盡可能小心謹慎。

根據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4 條的規定,本公司將盡快執行已接受的訂單,但最遲不晚於 30 天,除非消費者同意更長的交貨期。

如果交貨延遲或訂單無法執行或僅部分執行,則應在消費者下訂單後不遲於 30 天內通知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免費解除協議,並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依前款規定解除的,經營者應盡快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款項,但最遲不得超過解除後14日。

如果無法交付已訂購的產品,企業家應盡力提供替代品。交貨前應提供清晰易懂的通知,告知將交付替換物品。對於更換的物品,不能排除退貨權利。任何退貨的費用應由企業家承擔。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產品損壞和/或遺失的風險在交付給消費者或企業家預先指定的已知代表之前由企業家承擔。

第 12 條 – 期限交易:期限、終止和延長

終止

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已達成的無限期且延伸至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協議,但須遵守約定的終止規則和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消費者可以在約定的期限結束時隨時終止已達成的、涵蓋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固定期限協議,但必須遵守約定的終止規則,並在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後終止。

消費者可以終止前幾段所述的協議:

在任何時間,而不限於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期間終止;至少以與他訂立合約時相同的方式終止;總是以企業家為自己規定的相同的通知期限來終止合約。擴大

已訂立的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固定期限協議,不得默示延長或續約固定期限。

與上款不同,如果消費者可以在延期結束時以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終止該延期協議,則已簽訂的定期交付日刊、新聞報和周刊的協議可以默認續簽最長三個月的固定期限。

對於已達成的固定期限協議,如果該協議涵蓋定期交付產品或服務,則只有在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默示無限期續簽,但前提是,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如果協議涵蓋定期(但每月少於一次)交付日刊、新聞報和周刊,則通知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定期遞送日刊、新聞報、周刊(試用或介紹訂閱)的期限少於一年的協議不得默認續訂,並且在試用或介紹期屆滿時應自動終止。

期間

如果協議期限超過一年,則消費者可以在一年後的任何時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終止協議,除非合理性和公平性不允許在約定期限到期前終止協議。

第 13 條 – 付款

除非另有約定,消費者所欠的金額必須在第 6 條第 1 款所述的冷靜期開始後 7 個工作天內支付。

消費者有義務立即向企業家報告所提供或聲明的付款細節中的任何不準確之處。

如果消費者違約,企業家有權在法定限制內向消費者收取已事先告知其的合理費用。

第 14 條 – 投訴程序

有關協議執行的投訴必須在消費者發現缺陷後 7 天內完整、清楚地描述給企業家。

向企業家提出的投訴將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內得到答覆。如果投訴需要可預見的更長的處理時間,創業家將在 14 天內回覆收據資訊並告知消費者何時可以得到更詳細的答案。

如果投訴無法透過雙方協商解決,則會產生爭議,可透過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投訴不會中止企業家的義務,除非企業家以書面表示另有說明。

如果創業家發現投訴合理,企業家可以自行選擇免費更換或修理已交付的產品。

第 15 條 — 爭議

適用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企業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協議完全受英國法律管轄,即使消費者居住在國外。